讨薪应如何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日期:2021-06-11 浏览

“老板已经在微信聊天中承认拖欠我12000元工资,为什么法院却不支持我索要欠薪的请求?”近日才收到判决书的钟女士一脸茫然,不知下一步该怎么办?

其实,类似钟女士这样的疑问并非个别,而出现该问题的关键是其不知道微信聊天纪录作为证据的正确打开方式。也就是说,他们没有用对这个证据。

【案例1】

微信为证据

应当明确聊天双方身份

何女士在个体工商户王先生处上班时,因王先生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不能及时向何女士支付工资。何女士离职时,王先生也没有向她出具欠薪条。

2019年8月初,王先生的经营状况已明显好转。因急需用钱,何女士通过微信向王先生发了一条短信:“请你在本月底之前,将20000元欠薪付给我。”王先生当即回复:“可以。”

由于过了约定期限王先生并未兑现承诺,何女士遂以微信截屏为凭提起了诉讼。不料,王先生一口否认欠薪,理由是何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并非是他。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与之对应,在王先生否认其并非何女士微信聊天中的“对方”之情况下,何女士要想使自己的主张成立,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就是王先生。

经何女士申请,审案法官当庭通过王先生的微信,提取了王先生的电话号码,在详细资料页面点击,确认拨打的电话为王先生的手机号码后,王先生无奈承认了欠薪的事实。最终,何女士讨回了欠薪。

【案例2】

微信为证据

内容不得剪接删改

因为老板谢先生一直欠薪不还且拒绝向自己出具欠薪条,江女士于2019年7月1日向谢先生发了一条微信短信:“因父亲遭遇车祸,急需钱医治,请你在半个月内,将15000元欠薪付给我。”谢先生回复表示存在困难、要求推迟三个月。

江女士不相信谢先生说的话,质问他到底付不付款?谢先生最后回复:“我不是已经?”意思是他该说的都说了。

不料,江女士在玩手机时,不小心删去了中间的内容,只剩下她最初的问话和谢先生的最后回话。当她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提起诉讼时,谢先生一口咬定其回复的意思是向江女士反问自己已经付清欠薪,江女士无权再继续索要。

【点评】

微信信息作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类的证据,存在容易剪接、删改的特性。因此,对其效力的认定,必须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微信聊天记录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短信是否仍在微信中;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确保待证事实真实可靠。

正因为本案所涉微信聊天记录已经删改,无法反映双方就欠薪问题聊天的全过程,所以,无法证明谢先生承认欠薪的事实。更何况谢先生最后回复的“我不是已经?”这句话确实能够作出符合其辩解的解释。由此来看,江女士要想单凭现存微信记录胜诉是不可能的。

【案例3】

微信为证据

应当符合证据要素

张女士于2019年11月5日向法院起诉称:她曾在彭先生经营的超市上班,后因彭先生拖欠9000元工资而离职,而彭先生一直没有向她出具欠薪条。一个月前,她与彭先生微信聊天时,彭先生承认了欠薪的事实。

但是,张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虽然提到过欠薪一事,彭先生却没有回答是否欠薪、尚欠多少等问题,双方更多地是在讨论原同事之间的家长里短。彭先生在随后提交的答辩状中,也表示自己并没有拖欠张女士的工资。

【点评】

证据的采信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用作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样不能例外,即必须做到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清晰明确且相对完整,能够反映想要证明的事实,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包括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偶然联系。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的微信短信,不能作为证明的依据。

本案中,张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没有彭先生认可欠薪、欠薪多少等核心内容,其余内容也与欠薪完全无关,这就意味着微信聊天记录与欠薪的事实完全没有关联,加之彭先生事后明确否认,所以,该微信聊天记录自然不能作为认定彭先生欠薪的依据。